你好,2011年9月和2012年3月我共借款给我表姐125000元,写有借条,当时说是投资做生意,但是没有签入股合同,她也没有按月分红给我,2013年我觉得她没有分红给我,就向她索要借款,要了半年多才还我50000,还款我没有写收条,2013年9月我要求她把前两次的借条合并在一起,重新写了一张125000元的借条给我,借条写清楚了2014年元月前还给我125000,当时,我们协议好的,前面还给我的50000元就是两年的利息。2014年2月,我起诉了她,要求她还款125000元,她说要把之前还我的50000元算做本金,还说这是投资纠纷,不是民事借贷,还只还我75000元了,我怎么办? |